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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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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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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4
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
負責,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,惠請加
強宣導並嚴加考核,轉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5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
55842 號函辦理,並檢附來函 1 份。
二、請確依前揭來函規定辦理,並請各機關首長(單位主管)
切實督導所屬員工,遵守本府所訂之「嘉義縣政府員工差
勤管理措施」及「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
律督導要點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