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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室主任 - 不分類 | 2026-04-07 | 點閱數: 22

一、依據嘉義縣政府115年 4 月 1 日府教幼字第 1150084929 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(以下簡稱介聘辦法)第 5 條第 1 項規定:「公立學校現職教師,除偏遠地區學 校教育發展條例、離島建設條例、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以上者,始得申請介聘。」。

三、復查介聘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,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,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,或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4 學期以上,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 實,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,不受第 1 項實際服務滿 6 學期規定之限制。

四、為維護教師權益及營造友善職場環境,爰放寬本府 108 至 114 學年度教師甄選錄取之學校教師,申請縣內(外)介聘服務年限資格限制回歸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」、「嘉義縣國民中學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 項」及「嘉義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」等相關規定辦理,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辦理。

五、另國小偏遠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班教師,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,仍依據當年度簡章介聘服務年限資格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