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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三興國小 - 訓導組 | 2026-10-01 | 點閱數: 57

   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89286 號函辦理。
二、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以及草案訂有 1 個月之緩衝期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,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爰已於全國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據點,提供「持有」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。
三、 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 431 處,請逕至國健署之官網(https://www.hpa.gov.tw 首頁>健康主題>健康生活>菸害防制>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;投遞須知如下:
(一) 回收期限:自 115 年 9 月 7 日起,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 1 個月止(緩衝期屆滿)。
(二) 全程不記名: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。
(三) 投遞時間: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
(四)

安全提醒: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。